為著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九條c項規定的效力,立法會主席透過四月十一日第109/II/2002號批示,接納了政府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九日提交的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根據上述批示及為著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的效力,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交由本常設委員會在三十天期限內編製有關意見書及提交決議草案。鑑於收集資料及進行分析的需要,委員會於稍後,即五月十日向主席申請,要求將該期限延長十五天,有關要求已得到批准。
為此,委員會於四月十七日、二十二日、二十九日及五月二十三及二十四日舉行會議。政府代表出席了四月二十九日的會議,並就若干問題作出解釋。出席的政府代表包括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先生、財政局局長艾衛立先生、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蟬女士及財政局公共會計廳廳長江麗莉女士。在各次會議中,委員會成員就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政府財帳運作審計報告及由本會技術顧問斐柏杜編製的財務簡表(見本意見書附件)進行分析、討論,並廣泛地發表意見。
在四月十七日的會議中,委員會對上述報告的審議方式進行研究,因為這是立法會首次審議有關報告。此外,二零零零年預算案亦是回歸後首份編製和執行的預算案。
委員會認為由於這種情況,有必要對特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章第六節中的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所規定權限的性質和內容進行思考。為此,委員會對簡天龍顧問及斐柏杜技術顧問所編製的技術性備註進行分析。
委員會認為特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章第六節的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了立法會在預算執行方面的政治監察權,這種權限不應與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11/1999號法律賦予審計署在財務審計方面的技術權限相混淆。
根據上述法律,由審計署在預算執行的財務審計方面進行監察,尤其是對公共開支的合法性(是否符合財政預算案)作出監察。因此,立法會在預算執行上的工作是行使政治監察權,而這種監察權來自立法會審議及通過財政預算案的權限 。
另一個特別值得委員會成員關注的是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所提到的決議的具體內容,因為根據基本法,立法會目前在預算執行方面的政治監察權限在澳門組織章程中並沒有規定。因此,作為意見書附件(見本意見書附件I)的決議草案是為了準確反映有關的政治性審議權的行使 。
為方便闡述和參考,委員會採用如下編列方式編製本意見書 :
I. 序言;
II. 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法律框架;
III. 財政分析;
IV. 委員會向政府的提問;
V. 結論。
—— 附件I
為著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的效力而編製的決議草案
—— 附件II
財務簡表一至十七
—— 附件III
簡天龍顧問編製的技術性備註
—— 附件IV
斐柏杜技術顧問編製的技術性備註
—— 附件 V
二零零零年度PIDDA範疇按撥款級別分類之開支表
—— 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已派發)
—— 公共開支摘要,04-01“經常轉移—公營部門”、04-02“經常轉移一私立機構”和04-03“經常轉移—私人帳目”之明細表,以及04-04“經常轉移—外地帳目”之明細表(已派發)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規定,通過特區預算是立法會的專有權限,而預算案的提出屬於特區政府的專有權限。
在預算方面,上述兩個權力機關之間存在互相合作的關係十分明確。但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規定的預算綱要制度所確立的職責及權力卻有所不同,與基本法並不相符。
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明確規定了通過預算的法律制度,由立法會對政府的財政活動行使實際的監察權,這種情況在先前的憲制下並不存在。在基本法所規定的預算制度下,制定預算提案的權力屬於政府〔見第六十四條(四)項〕,而通過預算是立法會的專有權限。
此監察權在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回歸法附件三第六款有清楚規定,而第41/83/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不被採用為特區法律,後者規定“如本地區總預算之總開支增加,則透過法令修正預算。”為了符合特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第六十四條(四)項及第五十條?]三)項第二段規定,回歸法的立法者欲明確立法會在預算修正方面的專屬權限 。
眾所週知,預算執行是政府的專屬責任。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一章關於預算執行的第三節中規定了政府在這方面須遵守之原則及規則。這些規定並沒有因為基本法的生效而改變。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設立了審計署。隨著它的設立,對特區預算執行的財政監察亦產生了實質而深刻的變化。
因為特區成立之前,根據三月二日第18/92/M號法令,當時的財政法律制度規定由審計法院進行事前監察及帳目審查。
事前監察體現為給予或拒絕批閱,旨在核實受監察合同是否符合現行法律及有關負擔在其預算中是否有預留額。
審查帳目是為了審查徵收的收入及承擔、許可和支付的開支是否合法,倘為合同,則須審查合同簽署當日是否具備最有利條件。
這是一種由法院所作的事前及事後監察。
審計署是一個獨立的實體,但不具有法院的性質。十二月二十日第11/1999號法律第三條規定了該署的職責,且在第五條列明執行有關職責時的權限。
審計署的職責包括對特區預算進行財政審計以及編制特區政府帳目審計報告。這是一種事後監察。換句話說,審計署並沒有如以往審計法院一樣進行任何事前監察。
審計署的審計對象包括:預算執行情況、決算、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諸如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帳目、財政收支及須接受審議的財務開支,以及各項支付是否依法定程序進行(見上述法律第三條第二款)。
衡工量值式的審計是針對審計對象履行職務時在經濟效益和效能方面的水平是否合理進行審查。
作為審計對象的機構包括其預算全數由公帑組成者、每年過半數收入來自政府者,以及每年不足半數收入來自政府但預先經書面同意其成為審計對象者。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得以書面授權方式對特許機構進行審計 。
審計署執行其職責時,其權限為審核由財政局送交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總帳目及各項週年帳表;有權要求作出解釋或提供執行職務所需的資料,要求報送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還可以檢查審計對象的任何簿冊、文件或記錄,並取其摘錄;以及得向檢察院通告其認為適當的任何事宜。
在政府帳目審計報告方面,審計署收到財政局的帳目及帳表(財政局於有關經濟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提交,但行政長官另訂較長期限則除外)後進行審核和審計,且須在經濟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或行政長官所訂期限內就有關帳目及帳表以及其職責和權限範圍的其他事宜編製報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11/1999號第十一條規定,審計署撰寫報告時享有 高度自由。審計署可以報告其在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任何情況,並指出所牽涉的財政或財務問題,對值得改善的地方作出適當的結論。
在二零零零經濟年度的政府帳目審計報告中,審計署並無指出不足及不完善的地方。
然而,對於審計署在二零零零年政府財帳運作審計報告的審計結果中指出的不足、瑕疵及不完善之處,委員會認為政府及自治機構須小心研究,以便這些情況得以糾正。
尤其是委員會認為各部門編製預算時應詳細列明預算項目,此外,還須遵守某類工作例如提交補充預算的法定期限,以及注意加強內部監管,以免出現沒有預算撥款或不確定有足夠預算撥款的情況下實施開支,即避免在沒有足夠支付條件下作出支出。可將公共資源運用於財務投資及借貸的公共機關應加強對有關活動的監察。可徵收收入的自治機構須改善在結算及徵收收入上的管理,將收入記入帳目時亦應採取有效的方式。
委員會建議以立法方式消除審計署所指出的情況,例如在取得服務時避免簽立長期合同,而刻意透過短期的合同取得有關服務。
委員會還建議應按照審計署所指出的對超時工作補償的開支採取較謹慎的管理。
本章之目的,是要對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作財政分析,這意味?須對屬二零零零年度特區總帳目(由財政局負責編製)的所有財政方面的資料進行分析。資料方面還包括由負責對公共帳目有關的行政程序進行審計的審計署編製的二零零零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及二零零零年度政府財帳運作審計報告。
特區總帳目扼要地反映某一財政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整個預算執行情況,應以十一月二十一日第 41/83/M號法令所定原則作指引。根據其內第三十五條規定:“一、預算執行之結果應記錄在由財政司編製之臨時帳目、管理帳目及營業年度帳目內。二、上述擬編製之帳目應列明總督透過訓令訂定之資料。”
雖然以上第二款有這樣的規定,但至現時為此有關訓令仍未公佈,以至未能準確地掌握總帳目的內容,如管理帳目及營業年度帳目的概念(有哪些分別?)、司庫狀況報表及預算執行報表的概念、以及其他公共會計的關鍵概念和定義等。另一方面,總帳目的形式結構,邏輯上理應與預算的結構相同,但一直以來卻沒有依循這做法。此外,對於根據基本法規定進行監察的實體 —— 立法會及審計署 —— 來說,設有一項綜合帳是十分有利的,更何況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實體在公共範疇財政上的比重越來越大。二零零零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財政分析便是在上述各種限制下進行的。
1. 預算執行的結餘決算
1.1 特區2000年預算所載的結餘為零,即預算收入與開支的差額為零,而2000經濟年度預算執行的運作結餘為314,231,000元。本意見書附件II表一 ——(預算執行收支一覽表)扼要說明2000年預算如何執行,和如何得出上述結餘。運作結餘包括歷年結餘的運用(306,421,000元),這點載?韞扆]政局負責編制的2000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第45頁,以及審計署的二零零零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的總帳目“收支表”(第7頁)。
1.2 在2000年營運年度徵得的收入與已支付開支的結餘;實際上為七百八十一萬元,剛好相當於公庫可供用款的變化(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第7頁表III 2),根據審計署分別於1999年、2000年所作報告, 澳門特區總帳目的資本淨額從1999年的2,755,372,000元變為2000年?頁。
1.3 須指出特區第一年預算在預算執行方面的少量結餘,是在一個新體制框架下出現的,尤其是根據基本法規定設立了新的機關和部門,而且特區政府對公共財政的管理只有八個月時間。
1.4 2000年特區預算只在4月由4月26日第7/2000號法律通過而執行,因此財政當局在首四個月是從上年度預算採用十二分一制度取得款項。
1.5 此外,在編製和執行第一份特區預算時,經濟條件惡劣,主要是由三項因素造成:1996年?1999年澳門經濟陷入衰退周期;亞洲金融風暴;以及90年代初期不動產過量投資所遺留的沉重負擔。這些內外的不利因素,對於剛過去幾年和2000年公共收入的徵收造成負面的影響,從而令公共開支的抵償受到限制。儘管如此,2000年預算執行仍有少量結餘,即使在決算有關的運作結餘時不將歷年結餘引入,仍能打破連續兩年預算執行的赤字(尤其是1998年)。
2. 公共收支的平衡
2.1 基本法第五章“經濟”內第10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雖然,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並無提及上述公共帳目管理的基本原則,委員會仍本著公共帳目平衡原則的精神去審議預算?滌鶡瘙〞p,但不會對該條文有過於狹義的解釋。因此,為平衡公共帳目,在2000年特區預算內歷年結餘的運用幅度(只佔用內部生產總值的 0.6%)是絕對可以接受的。
2.2 公共帳目平衡原則的靈活性,亦應考慮政府不具備貨幣政策的強有力工具(息率的升降)以穩定經濟周期的波動,因此稅務政策對經濟活動,尤其是透過擴大公共投資,顯得特別重要。
2.3 雖然在2000年期間經濟局部復甦(內部生產總值有1.5%實際增長),政府仍關注公共收支的預算平衡,一如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第45頁)所指出者:“於分析年度,雖然預測東南亞經濟有復甦趨向,行政當局在開支方面仍以謹慎理財及限制開支預算為原則,以配合用以管理收入的政策?A務求減少用‘批租地溢價金’及‘所得稅’的收入萎縮引致的影響”。
2.4 這樣便解釋了2000年預算執行平衡發展的情況,因為實際的公共收入比預算收入減少了七億七千三百萬元,實際開支比預算開支減少1,08十億零八千八百萬元(表一)。收入方面主要偏差來自土地批給溢價金的下降(負八億三千二百萬元元)及補充稅(負一億四千二百萬元);在開支?霅掘`省的主要部分源自經常性開支(負七億四千五百萬元),因在經常性轉移、資產及服務的取得以及不必要的人員開支三方面採取預算緊縮政策所致,一如政府所發出指引,這點將在第四章 —— 委員會向政府提問中述及。
2.5 較具爭議性的是對於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在預算執行方面的解釋,因已支付的開支遠低於預算的金額與上一年使用的金額:“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之金額達澳門幣865,067,000元,相當於 2000年度期初預算數值的72.7%,較去年減少22.9%。(二零?s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 VIII結論,第45頁)
“在PIDDA之預算執行方面,由於採取了預算緊縮政策,其預算執行率錄得77.7%(不包括備用撥款及同期撥款,且以實際撥款為準),比去年(88.9%)有所減少”。(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 VI PIDDA的一般分析,第19頁)。
2.6 這裡所涉及兩個對主目標的政策取向:i)刺激產值和就業復甦,透過大量增加公共投資方面的開支(PIDDA);ii)在公共收入的徵收範圍採取緊縮公共開支的政策。委員會認為公共投資的開支對促進經濟增長和就業至為重要,尤其是當私人範疇的經濟活動並不活躍的時候。關於被問?峖颽G執行率偏低及在2000年預算執行時是否有緊縮PIDDA開支的問題,政府作出明確答覆,詳情載於本意見書第四章內。在這方面清楚得知政府非常重視PIDDA的開支,只是基於種種特殊因素(詳見第四章解釋)不能達致更高的項目執行率,其實政府原來有意將歷年結餘投放在PIDDA內,但最終未能做到,部分項目的支付轉到2001年。因此,2001年與2002年投資預算的開支(PIDDA),分別約為十五億元與十六億元(在2000年的預算執行為八億二千五百萬元)。
2.7 總體而言,2000年預算執行的總結反映出公共收支平衡的一項審慎政策,主要體現於因應經常性收入比預期低而緊縮經常性開支上。2000年公共開支的負增長,使公共開支/內部生產總值比率降至30%,與98年所錄得數字差不多相同〔見表2,最近五年(1996?2000年)預算執行的收支一覽表〕。然而,在未檢討指定帳目的情況前,此項指標尚欠嚴謹性。
3. 特區的財產狀況
3.1 2000年預算的執行結果,對庫房綜合帳的結餘 —— 管理結餘加上特區土地基金的金額 —— 並無造成較大變動。該帳目的結餘至年底高達一百三十三億元,大約等同特區內部生產總值的27%(表三)。這一有利狀況相等於存有相當高的財政儲備。在2000年施政方針內,政府預計將設立?A用於財政儲備管理的法律制度。
3.2 雖然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並無提及(第一章),但有必要補充特區不存有直接或間接的公債,由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負責的最後一期款項經在1999年9月15日由特區代清付。多年來,代機場管理公司支付的金額連本帶到達十六億四千七百萬元,這一筆欠特區政府的債項,在審計署報告完成前,還未作出安排還款的任何計劃(2000年度政府財帳運作審計報告第29頁)。此外,預計在2001年再收回澳門港口管理公司尚餘的欠款四百四十萬元(在2000年已收取四百四十萬元)。
3.3 在2000年12月31日,特區在15間公司和一個協會擁有4,549,000元的資本參與,但財政局方面卻無有關這些公司的資本淨額及業績的資料或評估,令到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在這方面的財政資料不多。最後須指出特區並無將全部有形財產如樓宇、車輛、設備及非耐用品的狀況公?G。在2000年,從政府土地樓宇出售而取得的收益中撥入預算執行的約有七百五十萬元(1999年為六千八百二十萬元)。
4. 公共收入
4.1 在2000年最初預算的公共收入總額包括指定帳目,約為一百二十九億元(第7/2000號法律第二條)。經調整後的預算,預計總收入增至一百六十一億元,這是因為在指定帳目中作出更改,從三十四億元增至六十六億元。在預算執行中此類收入約為六十五億元,對於指定帳目何以有這麼巨大的差額,政府已作出答覆,詳見第四章 —— 委員會向政府提問。雖然政府已詳細闡明有關理由,但在這裡仍要強調確有需要檢討預算綱要法中有關指定帳目的章節與其他部分事項,並檢討自治實體的財政制度,尤其是強制性要求依據公共會計制度提交帳目,但不妨礙同時採用另一種會計制度。
4.2 由於目前在分析自治實體的帳目有所限制,且不存在一項中央行政當局與自治實體的綜合帳(設立此帳目的前提是要確定其綜合範圍,採取公共會計的共同系統以及訂定一系列的基本概念),令到在現行制度下,對於公共收入總額的審議有所保留。儘管如此,從表四 —— 2000年預計?弮x得的收入:預算執行率中,仍可以得出預算收入方面徵收不足的結論。
4.3 在2000年預算的執行中,不計指定帳目所徵得的公共收入,是低於預算金額約七億四干五百萬元,這種情況主要由於土地批給溢價金及補充稅出現負面偏差所致。這些負面偏差部分由博彩專營收益的增加所抵消。因此,博彩收入在經常性收入方面的比重增加(在2000年為65%,而在96至97年約為60%)。另一方面,其他經常性收入(不計博彩)下降至只有35%,是近五年來所錄得最低的數字。在絕對值方面,經常性收入的總額在近五年來幾乎全無增加(在 2000年為六十九億元,1996年為六十四億元)。在2000年佔內部生產總值17%,在1996年為15.3%。
4.4 經常性收入的難以增長,自然是與96?99年的經濟不景及有待徵收的收入累積有關(從96年的二億六千九百萬元增至99年的七億零五百萬元)。在2000年,雖然收回部分直接及間接稅項,但有待徵收的金額仍達六億七千四百萬元佔須徵收的收入(不計博彩專營收入)23%(見附表七)。對這事項,財政局編製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並無提及。據政府向委員會提供的資料,除在2000年底尚待徵收的六億七千四百萬元經常性收入外,還有約為八億三千二百萬元土地批給溢價金的欠款。在此須強調政府將與主要債務人磋商的堅定意向 —— 在具一定靈活性的情況下討回欠債,為此已設立一工作小組(參閱第四章政府的闡述)。
5. 公共開支
5.1 一如公共收入,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並沒對公共開支總額 —— 中央行政當局加自治實體者作出分析;而只限於對不包括指定帳目的公共開支作出分析。第7/2000號法律第四條載明預算開支總額為一百二十九億元,但預算執行方面並無對此金額作任何審議,並對或有偏差進?璊尷R。須指出最初預算所訂的開支結構(預算法第四條)以及已支付開支的結構(特區總帳目)內,指定帳目的比重分別為26%及43%,這一巨大差額將在本意見書關於自治實體的第六點內加以解釋 。
5.2 除了上述的限制外,2000年特區總帳目的結構亦缺乏與預算相類似的結構,尤其是缺少按經濟分類及功能分類的開支表,因為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只從機關分類進行分析,對於按功能分類的開支尚未有分析(由財政局進行),其百分比的分配可以反映各施政領域在政策上的?u先次序(衛生、教育、治安、社會援助等)。另一方面,在開支的經濟分類上,人員的開支項目只反映中央行政當局和行政自治機構的開支,不能有系統地得知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的實體的人員開支。
5.3 對於按機關分類的已支付開支(不計指定帳目和PIDDA的開支),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分析中指出,相對於經調整的預算,其執行率為91%,較99年已支付開支下降五億六千八百萬元,主要是由於預算緊縮政策,尤其是在財產和服務的取得及其他共用開支方面。在PIDDA的開支,2000年執行率為78%(不包括備用撥款和同期撥款)相對於上年度已支付開支,減少了二億五千七百萬元。應委員會的要求,政府詳細介紹了社會領域內的PIDDA項目,最後支出的款項約為三億零一百萬元(PIDDA總開支的34%)。
5.4 分析按功能分類已支付開支的結構,可以看到在預算的開支和已實現的開支間有明顯差別(附表十四),這一點在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並沒有任何解釋。然而須特別強調財政局自99年開始所開展的工作,將以前列入“其他功能”分類的指定帳目的開支重新進行功能分類。2000年已支付開支按功分類的分析,相對於上年度已支付開支,可看到一般行政當局和社會工作方面有明顯的減少(分別為負六億八千八百萬元及負九億六千四百萬元);就社會工作方面的減幅,政府作出了解釋(見附件),從中可得知主要差額出現在退休基金會本身開支內(負九億一千三百?U元)。根據財政局的準則,退休基金會本身開支包括營業損益淨值,這數字在1999年異常地高達十二億零六百萬元,即在99 年社會工作領域的開支總額的40%,實為退休基金會的損益淨值。
5.5 從2000年按經濟分類的已支付開支的表現中,可看到相對於上一年的人員、財產及服務方面的經常性開支明顯下降(負四億五千萬元)。近五年在按經濟分類的已支付開支的結構中(見附表十五),顯示2000年的人員開支相對於 1996年的總開支比重相同(17.6%)。然而,如果經常性?鉦儔M指定帳目的開支被重新作經濟分類,這佔公共開支總額 18%的人員開支,肯定會高於此數(這對一般依循公共會計制度的28個自治實體是可行的)。
6. 自治實體的帳目
6.1 在1983年澳門只有兩個自治實體 —— 郵電廳和政府船塢,該數目在1993年增至29個,當年公佈了9月27日第53/93/M號法令,即規範自治實體(在2000年底有38個)財政制度的法規。帳目報告在很久以前經為自治實體開立特別章節。然而從來未曾對中央行政當局和自治實體的帳目作綜?X整理,雖然自治實體愈來愈多,比重也愈來愈大。但是要對公共帳目作綜合整理,首先具備兩項基本條件:i)確定綜合整理的範圍(是否某些實體基於其特殊性質不適宜列入);ii)受公共帳目綜合整理約束的自治實體必須設立一項公共會計制度。還須指出,政府有意修改自治實體財政制度的意向,同時要求所有這些實體設有公共會計制度,即使其中一些有需要同時具備另一帳目系統者亦然,只有這樣才結束指定帳目此一毫無意義的現實(套用政府用語)。這些帳目一方面不能代表自治實體的全部收入,另一方面又不能反映已實現的開支(譬如發展與合作基金在2000年已支付開支為九千零五十萬元,而不是如指定帳目所載的十三億六千九百萬元 ,其差額相當於管理帳目的最後結餘)。
6.2 在2000年特區的最初預算內,指定帳目的收入和開支同為三十三億六千四百萬元。調整後的預算增至六十五億五千萬元,預算執行金額為六十五億二千三百萬元。對於在最初預算與調整後的預算、預算執行所存在的差額,政府已作詳細解釋見第四章 —— 委員會向政府提問。政府提出?瑤袛琱]算合理,對於這項指定帳目中最初預算和調整後預算的差額三十一億八千六百萬元(二零零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第91頁),在38個自治實體中,85%的差額是由其中兩個實體造成:金融管理局(正十七億二千萬元)及退休基金會(正九億八千七百萬元)。金融管理局和退休基金會在預算中出現如此巨大差額,只是由於在編製最初預算時財政局並無考慮這些實體的全部成本/收益,包括預期的損益淨值,其後在編製調整後的預算,改變了原來準則(帳目通常用的準則與編制最初預算所使用者有所不同。)
6.3 在分析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的實體的帳目時,首先看到的是其活動和存在原因並不一致,因此,有需要將這38個自治實體按政策和行政參與的領域去作出分類(表十八 —— 自治機構2000年預算執行),同樣在表十八內我們可看到這些實體的財政資源的來源和運用。也注意到這一組在廣義上屬行政當局的實體的多元化和財政比重,因此將之納入一種綜合帳的制度內,是絕對有意義的(或有一些例外情況)。
6.4 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首先決算2000年名為“行政及財政自治機構之預算管理結餘”,即收入和開支差額,為數十四億一千八百萬元(2000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第41頁第VII章自治機構)。首先須指出,嚴格來說,這項結果,並非真正結餘,因為有些實體,並無根據公共會計?袨ㄔ璅銆b目(如金融管理局),將金融管理局的貸款業務成本(涉及外匯儲備管理的主要活動)加入部門的一般開支內是不合理的,因為後者基本上是屬於人員、財產和服務的取得的開支項目;其次這些實體須按照管理結果去評估其行政效率,與大部分部門的活動並不相同,因為後者的主?n目的是提供非盈利的集體服務。而且上述“結餘”,自然受到基金資本化系統的影響,尤其是退休基金會(五億零六百萬元)與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二億二千八百萬元),以及受金融管理局(三億五千六百萬元)與郵政局(一億四千八百萬元)的重大結餘所影響。
6.5 較為令人關注的是發現(在表18中)有些部門其活動較為重要,但其總收入少於二零零零年支付的開支,同時其管理結餘亦較少(例如兩個市政機構及衛生局)。而使用及依賴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的津貼較多的機構有:衛生局、澳門社工局、澳門大學及澳門理工學院(佔二零零零年給予二十三億津貼中的72%)。此外,這些行政及財政自治機構的管理結餘有部分是來自較已支付的開支為多的總帳目預算撥款(超過已支付開支的預算)。特別是現行法例容許將決算後的管理結餘高於原先預算的部分記入一帳備用撥款目中(首份補充預算),繼而可將有關撥款用於追加開支?熄等堙C假如不將這些撥款用於開支,那麼備用撥款便會令轉移到下一年的管理結餘有所增加。
6.6 最後,關於行政及財政自治機構的帳目方面,需要強調審計署在有效規範上述機構的財務活動及指出其不適當的行政程序方面(見第二章)所作的努力。該署亦對這些自治機構進行較適當的會計分析,區分採用公共會計及非採用公共會計這兩類機構的損益及資本淨額,因此審計署在二?s零零年已實施的收支的收支表(二零零零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第8及第9頁)中,總結採用公共會計的機構所得的預算運作結餘為一億三千六百萬元,而採用公定會計或其他專有會計格式的機構(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基金會、澳門發展及合作基金、退休基金會、房屋貸款補貼基金、汽車?巹霈?O障基金、澳門理工學院、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民航局及郵政局)的結餘為十四億二千七百萬元。採用公共會計機構的資本淨額(將貨幣資產減去負債)為正數(八億二千一百萬元);而其餘機構的資本淨額(總資產減去負債)亦為正數(八十二億七千二百萬)。
6.7 與世界上其他許多國家不同,廣義範圍的特區公營部門(總帳目加自治機構的帳目)的資本淨額並不緊絀,因為預算執行有盈餘,而且有歷年累積的儲備基金,此外,也沒有公債,相反,在二零零零年年底,公營部門還曾經是銀行的債權人,涉及的金額接近七十九億元(金融管理局的?鷟觸峟p)。
二零零年預算執行報告財政分析撮要
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區總預算是於四月二十六日才由第7/2000號法律通過並開始執行的,因而,首四個月的財務管理只能透過十二分之一的制度按上一年度的預算執行。
編制及執行澳門特區首份預算時不利的經濟因素,尤其是近年來發生的亞洲金融風暴、澳門進入經濟衰退期(1996-1999)以及九十年代前半期地產業投資過熱所遺留下來的沉重負擔等,對近幾年,特別是二零零零年的公共收入徵收造成了負面的影響,且對公共開支的備付亦產生一定的限制?C
委員會認為澳門特區預算開始生效的第一年,在面臨上述不利的環境,以及政府的公共財政管理實際只執行了大約八個月的情況下,預算執行的結果仍略有結餘,這是特別值得稱讚的。
即使運作結餘決算不包括使用歷年滾存,二零零零年預算執行仍稍有盈餘,改變了連續兩年(尤其是一九九八年)預算執行出現赤字的狀況。
二零零零年預算的執行的總體情況反映出政府採取了基本法規定的公共收支平衡的審慎政策,主要體現為,在經常性收入的徵收低於預算(特別是土地批給溢價金及非博彩收益的稅項減少)的情況下,緊縮了經常性開支。
雖然政策上的意願是對公共投資的開支給予優先甚至包括使用部分歷年滾存支付這些開支,但行政當局投資發展開支計劃即PIDDA的執行率仍僅為78%,是近年來最低的一個執行率。儘管如此,這已經是在政府向立法會所述及條件下盡可能達到的數字,這些條件中特別要提及的有,實際執行期較短,以及部分投資項目重組並轉移到翌年。
在公共投資開支政策方面,委員會一致認為在私營經濟活動不活躍的時期,透過最大限度地增加PIDDA的開支以刺激經濟增長和增加就業機會,這種方法是重要和理想的。
委員會讚賞司庫綜合帳的良好狀況,其在二零零零年底的結餘約為本地生產總值的27%,且值得強調的是澳門特區沒有直接或間接的公債。將透過修訂預算綱要法、自治機構財政制度及設立適用於財政儲備的法律制度以改善公共帳目的管理及表達形式,包括預算案及總帳目的編製,目前政府?蕨鴾W述法規進行研究。
委員會認為在近五年來徵收的公共收入的演變中,非博彩的經常性收入下降的趨勢令人憂慮。此外,待收的收入亦明顯增加,如土地批給溢價金就是其中的一種。
由於存在大量待收的稅收,委員會詳細聽取了政府就這方面的解釋,政府並強調收回該等債務的堅定意向,即主要是透過與主要債務人進行直接磋商,因此政府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
二零零零年博彩專營稅的收入開始好轉,這在目前的稅務狀況下是一個良好的現象,但也需著重來自其他經濟活動的稅收的穩健增長,因此對博彩收入過分依賴的問題必須在中長期解決。
預算執行報告在公共開支以及經濟和功能分類等方面應有所改善,例如至少在預算綱要法尚未修訂之前,要清楚反映出指定帳目的最初預算與調整後的差額。
須強調審計署在行政財政自治機構帳目方面所展開的工作,特別是有效地規範其財政活動,並指出了某些不適當的行政程序。
根據審計署的總結,二零零零年澳門的特區總帳目的財務演算基本上反映出所有的資產和負債,以及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作出的收支。
財政及行政自治機構在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當局中的財政活動比重日益增加,因此,其提交的帳目應該較為統一及清晰,但這些目標無法透過現行的指定帳目制度達到。
委員會成員要求政府代表解釋為何PIDDA的預算執行率只有73%(已包括備用撥款及同期撥款在內;因為如不包括此等撥款,有關數字將為78%)。
政府告知PIDDA的執行率為78%是事實,并強調在PIDDA的備用撥款及同期撥款項目內所登錄的一億二千五百萬元。在預算執行期間并無動用。
政府解釋:預算編製時備用撥款及同期撥款并沒有指明用於特定項目,因為預算執行期間如有需要則可動用此項撥款 。
二零零零年並無動用此項撥款,所以PIDDA的執行率只有78%。對於此執行率,政府表示經對此執行率的組成部分進行分析,因為PIDDA的項目組成不僅包括投資的工程,且包括設備和研究。設備和研究的執行率相對較高,超過 80%,例如研究方面則接近90%。
政府聲稱在投資工程方面二零零零年計劃開展的部分工程已於當年開始,但尚未付款;而執行率只計算已付款的工程,所以執行率為78%。
政府提醒須注意二零零零年預算是在該年四月才提交立法會通過的。因此,這預算并非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換言之,在二零零零年四月前,行政當局採用的是十二分之一制度。
但這項制度不適用於PIDDA,即不適用於投資。也就是在預算通過前,不但不能繳付PIDDA的任何開支,行政當局更不能對PIDDA的開支作出承諾,因為不能在未有投資預算前有預留額存在。因此,在投資方面二零零零年的實際活動是由四月十七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而比普通預算期少三個多?諢C
因此,政府需要對以往行政當局的所有投資項目重新檢討,在這方面有些項目經已放棄,而對那些澳門特區政府絕對有信心和保證的新投資項目的落實則加以研究。
政府聲稱:預算在日常運作上的管理具有連貫性,但在投資政策方面則缺乏延續性。PIDDA的原來預算金額為十一億元,而政府認為78%的執行率對特區政府成立第一年來說,已經算是相當不錯,實際上不能做得更多。政府認為由四月至十二月期間採用新的投資政策而取得的78%,已算得上是?}好的執行率。
政府還就二零零零年PIDDA的執行加以解釋,指出事實上存在預算緊縮,不但在這方面,整個預算亦同樣緊縮。因二零零零年的不利形勢,故此執行較嚴格,需要進行緊縮,特別在行政開支方面,使實際開支較預算者為少。
在這方面財政局曾發出指引,要求各部門的購買物品的開支減少10%,由於所有部門都遵守,PIDDA執行率遂受影響,但對投資工程及研究并無影響。
政府表示將繼續加強於投資工程及研究方面的投資。
政府強調二零零零年是特區政府成立的第一年,也是面臨嚴重經濟危機的一年,所以政府不願冒險展開大型項目,而令資源在其後難以為繼。因此,該年只?重分析未來的項目。
委員會問及政府就解釋PIDDA的執行率(78%)所提出論據是否存在矛盾,因為最先指出執行是由四月開始,繼又指出是經濟形勢不利。最後又在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區總帳目第二十五頁第六段內表示:“在PIDDA預算執行方面由於採取預算緊縮政策,其預算執行率錄得77.7%,比去年 (88.9%)有所減少。”
政府回答在預算執行報告內提及採取預算緊縮政策使執行率只有78%,與上述解釋(因為二零零零年預算案是在同年四月提交和通過,所以執行期少了三個月)并無矛盾。
在PIDDA方面的預算緊縮是針對一連串的開支(設施的改善、購置汽車及其他措施)。這些開支由於不屬行政當局優先實行的需僱用大量人手的開支(投資工程及研究),因而需重新評估。此外,由於時機不當,許多列入PIDDA內的這一類投資項目并無進行,政府寧可將經費實施於投資工程及研究兩大方面。
政府認為預算緊縮應針對非必要的開支,事實上亦已照此方式進行,而對投資工程方面則從未進行預算緊縮,政府堅持需要在投資項目中投放更多資源。
政府提及的另一方面是關於將歷年滾存列入二零零零年預算案的政策取向,至該年年底發現毋需動用該項滾存,因此,得到一項本來不應列為收入的執行結餘(三億一千四百萬元)。採用此一取向是意欲增加 PIDDA的金額,政府在作出此項決定時,深信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能夠支付投資工程和研究的費用,但可惜未能在該年實現,因此需要轉移到二零零一年。
在這方面,政府認為確實有需要在二零零零年盡量實施有關支付,即使要動用歷年滾存。結果該項滾存并無動用而令結餘有所增加,目的并非對政府列為優先的項目進行預算緊縮,而是在轉移、物品和勞務的取得以及人員等開支方面,採取嚴格的預算緊縮。這種趨勢在二零零零年經已開始,在二零零一年及二零零二年政府將會延續此預算緊縮政策。
關於自治機構方面,委員會要求政府就最初預算和預算執行相差達三十億元的金額進行解釋。
政府解釋:指定帳目是一個老問題,源自葡國關於公共會計的古老法例,此法例與目前特區政府所使用的基本上具有相同特徵。
在政府所研究的以及即將提交立法會的預算綱要法草案內,因認為此一章毫無意義,故擬予以取消。
政府解釋:在第五十章內開支方面的指定帳目并沒有反映甚麼。這些帳目之所以列入,只為平衡收入方面的指定帳目,而收入帳目才具有意義。基於這項原則,很容易理解第十五章指定帳目是指行政及財政自治的機構透過其直接運作所徵得的本身收入、歷年滾存以及根據法律或合同為該等機構應得的指定收入。
就是說如要知道自治機構預算總額,需要將其指定帳目收入的金額加上特區總預算內的津貼,此類給予自治機構的津貼是按政府不同領域而作出分配,但不直接隸屬任何司長範疇的自治機構,如反貪污公署、審計署,其津貼則載於第十二章內。
所有由司長或行政長官監察的自治機構,例如澳門基金會,則列入司長或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預算內。只要將指定帳目的金額與預算轉移帳的金額相加便可得出自治機構的最初預算。
據政府指出,指定帳目的開支部分不能稱作本身開支。假如說第十五章的指定帳目收入部分為本身收入,則稱指定帳目的開支部分為本身開支便毫無意義。指定帳目此一制度在邏輯上并無意義,因為在第五十章開支的金額和之前第十五章指定帳目收入的金額完全相同,只用於平衡,其實金額可以取消 —— 指定帳目的收入金額與開支金額相同。二零零零年特區帳目便是在上述情況下遞交和獲得通過的。根據目前的預算綱要法,仍有指定帳目。
政府提醒雖然在預算時通過某個金額,但在預算執行期間,自治機構需作出第一補充預算將結餘超出部分列入。必須知道行政當局總預算的上年結餘不會自動移轉(如有需要,政府便要求作出登錄并納入預算內)而自治機構就必須將其結餘納入,但用基金名義或其宗旨是將其收入資本化的機構,如退休基金會、社會保障基金、澳門基金會、澳門金融管理局則例外。
另一方面,政府認為部分自治機構并非依循公共會計制度,而是採取一完全不同的公定會計制度或專有預算制度,這樣便不需提交補充預算,因為其本身組織法及帳目制度豁免提交補充預算,而專有會計制度則不存在補充預算這種形式。
如此便會導致最初通過和載於最初預算的收入和開支指定帳目的金額與預算執行完結時的金額完全不同,因為一方面有部分自治機構不需作出補充預算;而另一方面,所有自治機構在部分預算項目徵得的收入較預測為多,都完全是合法的。
根據政府所述,中央行政當局可徵收較預算為多的收入,但不論中央行政當局或自治機構的支出都不可超出獲許可的限制。
政府向委員會成員解釋,如果部分或所有自治機構不需增加開支,便毋須提交補充預算,但關於結餘超出的首份補充預算除外,因為是必須提交的。然而金融管理局、郵政局、退休基金會、房屋貸款補貼基金、汽車保障基金等自治機構,則不受補充預算的規則限制。
一般的自治機構編製首份補充預算是為了決算結餘的超出或減少,例如某機構通過其最初預算時預測會有一千萬元,當結束帳目時只有八百萬元結餘,則首份補充預算便是緊縮開支的預算;如預算執行有一千二百萬元的結餘,則補充預算內便會增加二百萬元的開支。
但政府表示受補充預算規則約束的自治機構,在一個經濟年度內可編製多兩份補充預算。所以按照法律可以做三份補充預算,首份用來決算結餘倘有的超出部分;另外兩份則在需增加開支時方編製。假如要實施較其預測為高的開支時,便需要想辦法增加開支。
究竟怎樣去資助增加的開支呢?政府指出:其中一種方式是由中央行政當局以津貼形式多撥金額給自治機構 —— 只要獲得行政長官經聽取財政局及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意見後,作出認為是合理的批示 —— 另一種方式是實際上這些機構能產生較預期為多的收入。如收入有增加,又需增加開支,則必須編製補充預算。
對於多出的三十億元,政府解釋:一方面是由於提交的補充預算,尤其是自治機構必須提交的首份補充預算,其中所載結餘超出部分所集合的金額十分龐大 —— 二零零零年只有一自治機構(澳門社工局)的結餘較預計為少。其他自治機構在九九年終時所得結餘均較二零零零年預計者為高,因此,除社工局外,所有自治機構的預算均有增加 。
另一方面,政府指出該三十億元內包括指定收入的默示追加,例如賽馬公司按合同規定須將收入的某一百分比撥交一些自治機構,尤其是社工局。最初的預算預計一項金額,但假如實際交付的金額超出所預計者,則超出部分毫無疑問要交給社工局,因 為合同規定從該合同產生的指定收入歸?Y機構所有。
為?方便理解此一問題,政府舉出如下例子:假如賽馬公司仍繼續繳付超出最初預計的金額,但在中央行政當局預算內,只計算最初預計的金額作為指定收入,則可能出現下列兩種情況:首先是社工局不會收到按合同規定所應得部分;其次,中央行政當局不可能徵收此項收入的金額,因為此項金額是指定給社工局的。
如此便出現法定默示追加,這種形式只有在指定收入方會出現,即中央行政當局徵收的指定收入超出預計時便自動進行默示追加,所徵收部分將交給有關自治機構。
徵收的超出部分的金額,加上在經濟年度期間出現的指定收入默示追加,再加上令自治機構收支金額增加的補充預算,導致二零零零年出現該接近三十億元的金額。
政府承認該項金額十分龐大,但向委員會成員解釋,假如分析其中原因,就可發現,僅退休基金會、金融管理局以及澳門基金會,就因其補充預算而產生接近三十億元,因為該等機構的宗旨并非在一經濟年度內用盡所有收入及收益,相反,主要目的是將其收入及收益投資以便在日常活動中滿足公眾的需要。
政府認為重要的另一點,即相對於自治機構經獲許可的預算,徵收的超出部分(包括已徵得收入的增加,已實施的補充預算以及較原來預計為高的指定收入)金額接近三十億元,並不表示有超支情況,即該等自治機構的開支並沒有超出三十億。事實上當這些機構結束帳目時,結餘中仍包括此項金額,因為作為收入記帳但沒有作為已支付開支記帳。
把此三十億元以收入和開支記入總帳目內是源自於指定帳目這一毫無意義的事實。政府指出最重要的是該金額并非自治機構開支增加的金額。
委員會還想知道部分自治機構按照公定會計制度編製其會計而大部分則不採用此制度,究竟對政府有何好處?統一標準豈非更好?
政府告知委員會:存在兩種提交帳目的標準是因為法律容許。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中央行政當局必須依法採取公共會計制度,而在未來亦將採用此方式。
首先,因為政府認為此一制度較符合特區實況,其次是因為各國普遍採用 —— 因為通常中央行政當局會設計若干公定會計格式以遵從其本身的公共會計制度。此外,在人力資源方面,如將現在的公共會計制度改成另一制度,則會形成災難。公共會計制度以及任何其他的會計制度都要求多年培訓,要改變現行制度不能一蹴即就。現行制度可以且應該配合特區實況,政府將依照這樣去做。
根據目前政府沿用的法例,自治機構的制度有別於中央行政當局,按照規定,只要有適當理由,便可透過行政長官(過渡前則為澳督)的許可而採用經財政局贊同的專有會計格式或採用公定會計格式。這問題是與自治機構的利益有關。
政府聲稱:例如在澳葡政府時期,財政局曾對民航局提出採用公定會計格式的要求給予否定意見,但當時的總督卻批准該機構採用公定會計格式,而澳門衛生局則曾因取不到贊同意見而沒有獲批准採用公定會計格式。
對於基金會來說,最能清楚反映的會計制度便是公定會計格式,因為每年均將攤折、重置及重估記入帳內,但公共會計則不容許,所以例如退休基金會、金融管理局、房屋貸款補貼基金、汽車及海事保障基金、澳門基金會及民航局均採用公定會計格式,但正如剛才所說,民航局不獲財政局贊同,本來不應該採用公定會計格式,因為其收入不能累積 —— 其收入有90%是由中央行政當局給與。
政府告知委員會:擬透過正在編製的更改自治機構財政制度的新法律,令自治機構除採用公定會計格式(此格式較具透明度且符合這類機構的實況)外,還必須同時按照公共會計格式提交帳目,即以兩種會計方式同時編製。
換言之,所有機構均須採取公共會計格式,而那些獲許可者亦可同時按公定會計格式提交帳目。只有這樣才能終止指定帳目這個毫無意義的項目。
委員會強調立法會一直非常關注批租地溢價金的欠款情況。在討論二零零零年施政方針時,議員曾討論批租地溢價金徵收問題。
委員會發現在二零零零年的預算案中,有預計及徵收,但結果卻并無實施。事實上,並沒有如政府所預期的那樣收回欠款。委員會指出二零零零年預計收回九億一千四百萬元,但實際上只收得八千萬元,因此欲聽取政府的解釋。
政府表示在二零零零年預算案(澳門特區成立後首份預算案)中載明所有欠款的總額,因為政府希望將之公開。
政府清楚知道絕無可能全數收回該金額,但仍嘗試盡可能追討。因此,在二零零一年政府就整體情況進行實際評估,所以在二零零一年預算案中所登錄的徵收金額為二億元,因為從徵收角度看,此數額較為合理。
政府告知委員會在徵收這筆欠款時採取了一種較靈活的態度,目的是直接收回該筆欠款,但不可能的話,也可以利用遞交其他資產的間接方式,即某不動產的欠款可以透過金錢或其他財產等其他資產支付。
政府所採取的政策是以透明及清晰的方式將批租地溢價金的欠款總額登錄在特區首份預算案中。這個問題在與行政長官及經濟財政司司長開會時已深入探討過。政府一開始就知道不可能收回預計的欠款額,但較為值得關注的是政治問題,即新的政府決定將批租地溢價金的實際欠款情況向立法會及市民轉達。
假如預計欠款只是一、兩億,則可能引起疑問,究竟其餘的欠款是否已經追回,抑或政府決定放棄追收?所以,將批租地溢價金欠款的實際情況載於澳門特區首份預算案的決定,純粹是一項政治決定。
政府聲稱確實自二零零零年開始考慮解決這種情況,且開始就盡快收回有關欠款的方式進行研究,儘管政府亦須面對導致承建商產生大量欠款的不利形勢。
政府聲稱是時候與主要的債務人展開認真的磋商,因此,成立了一個由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名成員(局長、一名法律工作者及批給領域的廳長)組成的工作小組(此小組現階段由財政局領導)。工務局與財政局有類似的部門,但財政局沒有批給事務廳,只有一個相關的處。
此工作小組的使命是與主要的債務人磋商及?他們向政府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政府聲稱對他們提出的建議完全採取靈活態度,當然在某程度上要堅定立場。假如該等債務人不提交方案,則由政府提出連串解決問題的措施。但政府知道這問題不會在一、兩年內解決,最重要的是與主要的債務人達成協議,以便政府能於短期內收回部分的批租地溢價金。
對於政府嘗試收回溢價金欠款的方式,最突出的例子是幸運神大廈(此大廈位於前南灣戲院),儘管經歷漫長且複雜的磋商,但仍是特區政府首次完成的重要磋商。拖欠的溢價金金額經重估後,由承批人將樓宇交付特區政府作為抵償,現時部分公共機構亦設於該樓宇內。
被問及是否向其他承批人採取同一政策時,政府聲稱可作為一種解決辦法,但政府的態度是完全靈活的。例如,倘承批人基於財政困難未能完成某項批給,但卻在另一地點有其他資產,則完全可以協商將此等資產抵償拖欠的溢價金。
政府認為最重要的是雙方在解決這些問題時能互相諒解並作出承諾。
政府聲稱批租地溢價金的欠款從未成為稅務執行的標的,因為有關該等溢價金的問題是完全遵照合同解決的。而按照合同的終止條款規定,假如出現違反規定的情況,可以終止批給及將土地歸還政府。然而,不論是過去抑或現在的政府,在政治上從來無意以此方式追回欠款。解決方案著重以雙方 —— 債務人及政府 —— 的意願為出發點。
這才是政府的目的。然而,倘沒有建議提交,政府便會提出解決辦法。政府肯定於短期內收回九億一千四百萬元欠款(現時批租地溢價金的拖欠金額)是不可能的。
政府聲稱不會讓以往的情況繼續。最重要的是研究中長期解決這種情況的辦法。政府會聽取債務人的意見並吸納他們的建議。因為政府甚至知道該等債務人還有其他債權人,且欠他們的款項金額較欠政府的為高。政府認為倘要這些債務人為了償還批租地溢價金的欠款而放棄向其他債權人支付欠款,則在政治上是不正確的。
政府提到雖因這些欠款而受到損害,但仍有義務刺激市場。倘若能就這筆欠款重新作出有利於公共實體(行政當局)及私人雙方的磋商,才是最佳的解決辦法。
政府表明了在這方面的善意,以及並非要這個問題立即得到解決,相反地,希望為這問題尋求解決的方案。
委員會向政府表示同意政府就這方面所採取的靈活態度。但委員會建議政府訂出日程,以免問題的解決再受到拖延。
委員會還希望知道哪些是批租地溢價金的主要債務人,故要求政府提供有關的名單。政府已承諾於負責分析此問題及與債務人進行磋商的工作小組完成名單編製後提交給立法會,因為正如政府所說,仍未能成功聯絡部分的債務人。
委員會成員欲了解預算綱要法的改革進度。
政府告知委員會財政局正在編製修訂提案,且承認某些部分確有改善的必要。
委員會希望了解,在刺激經濟的預算政策中,PIDDA執行率只有78%是否會否影響特區經濟。
政府聲稱在刺激經濟政策方面,不論在二零零零年抑或二零零一年的預算案中,PIDDA的投資都有增加以刺激經濟。二零零零年預算案中的公共投資便有十一億元。政府增加投資以刺激經濟的政策是十分清晰的,近兩年都採取了這樣的政策。
委員會發現二零零零年社會範疇的開支,特別是社會福利的開支由三十一億六千七百萬元下降到二十一億零三百萬元,要求政府提供這些開支的分配情況。政府提交了有關文件(見附件V)。
委員會還希望了解為何有專營公司的收入,特別是特區公共運輸的專營公司的租金雖沒有徵收但仍登錄在預算中(在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一年及二零零二年均同樣作出預算),以致執行率為0%。
政府解釋與兩間具有經營客運專營權的企業簽訂了專營合同。
按照兩份合同其中一項條款,假如大量投資的情況是合理的且得到證明,行政長官可根據合同免除其每年應繳的全部或部分租金。
近年來的情況是每年一或二月,兩間專營公司均以在運輸網絡的大量投資為理由向行政長官要求免除繳納有關租金。
此等請求分別向財政局及土地工務運輸局提出,前者就之前一年提交的所得補充稅申報書的金額進行分析,後者則對帳目上專營公司申報的投資數量進行核實和跟進,看是否符合經營運輸專營權的實際需要 —— 因為可能出現雖然投入大量資金,但目的並非改善公共運輸網絡。
近年的情況是,改善公共運輸的直接投資數量頗大,故不論是以往抑或現在的政府均批准專營公司全數免納租金。
將該等租金列入(即使可能不徵收)的理由是因為編製特區預算時(一般在七月底開始,十一月結束;十一月交立法會),政府不知道兩間專營公司是否會就翌年免納租金提出要求,亦不知道請求是否合理及能否獲得批准等,因此政府需要按前一年售票收入情況的百分比計算及預計租金。
政府提醒委員會成員即使專營公司獲批准免繳專營的租金,亦不能獲免繳納有關稅項,尤其是當有關企業有盈利時須繳納所得補充稅。
對政府來說,這些專營公司與其他專營公司是平等的,同樣要遵守專營合同。假如該等合同規定可以豁免的話,則它們可以依法申請。
委員會就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進行審議後,得出結論如下: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委員會認為審議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是一種政治監察權的行使。
2. 在編制及執行澳門特區首份預算時所遇上的不利宏觀經濟環境,是源自近年來發生的亞洲金融風暴、澳門進入經濟衰退期(1996-1999)以及九十年代前半期地產業投資過熱所遺留下來的沉重負擔等,對剛剛過去的那段時間,特別是二零零零年的公共收入徵收造成了負面的影響,且對公?@開支的抵償亦產生一定的限制。
然而,委員會看到,即使在決算運作結餘時不包括歷年滾存的運用,二零零零年預算執行仍稍有盈餘,打破了連續兩年(尤其是一九九八年)預算執行出現赤字的情況,是值得稱讚的。
3. 委員會認為,二零零零年預算執行的總體情況,反映出政府採取了體現基本法中力求公共收支平衡的審慎政策。這主要表現為在經常性收入的徵收低於預算收入(特別是批租地溢價金及非博彩收益稅項減少)的情況下,經常性開支亦有所緊縮。
4. 在公共投資開支政策方面,委員會一致認為在私營經濟活動不活躍的階段,透過最大限度地實施PIDDA的開支以刺激經濟增長和增加就業機會是重要的。
5. 委員會認同司庫綜合帳的狀況良好,其在二零零零年底的結餘約為本地生產總值的27%,且值得強調的是澳門特區沒有直接或間接的公債。
6. 對於政府即將提交有關修訂預算綱要法、自治機構財政制度及建議設立適用於財政儲備的法律制度等提案由立法會審議,委員會表示高度關注。
7. 委員會認為財政及行政自治機構在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當局中的財政活動比重增加,因此,其提交的帳目應該較為統一及清晰,但這些目標無法透過現行的指定帳目制度達到。
8. 委員會認為二零零零年博彩專營權的收入開始好轉,這在目前的稅務狀況下是一個良好的現象,但過分依賴博彩收入的問題須在中長期處理。
9. 委員會認為在近五年來徵收的公共收入的演變中,非博彩的經常性收入下降的趨勢令人憂慮,因此,需重視來自其他經濟活動的稅收的穩健增長。
10. 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區總帳目中顯示批租地溢價金所徵得的收入為八千二百萬元,與原來預計約九億一千八百萬元相距甚遠。委員會已了解到政府有意與主要債務人進行磋商,且以靈活態度就還款方式進行協商,並為此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
委員會對政府在這方面所採取的靈活態度表示理解,然而,委員會建議政府訂出日程,以便解決的程序不會再受拖延。
11. 委員會認為,未來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在公共開支以及經濟和功能分類等方面應有所改善,並應列明指定帳目的最初預算與調整後的差額。
12. 委員會對審計署在二零零零年政府財帳運作審計報告內指出的多個部門在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不足、瑕疵及不完善之處表示關注,並希望有關問題得到適當糾正。
13. 審計署在行政財政自治機構帳目方面有效地規範其財政活動,並指出了某些不適當的行政程序,委員會強調了審計署的該項工作的重要意義。
14. 經過分析及討論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後,委員會認為已經具備議事規則所規定的要件將本意見書提交全體會議審議,並以決議的形式進行議決。
15. 委員會為了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效力,向全體會議提交決議草案(見本意見書附件I)
16. 委員會建議邀請政府代表出席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召開的全體會議。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
委員會:梁慶庭(主席)、黃顯輝(秘書)、張偉基、梁玉華、關翠杏、方永強、吳國昌。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以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立法會有權限審議政府提交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該權限的性質和範圍涉及政治監察權的行使。據此,立法會對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作出審議:
1. 特區政府在編制及執行首份預算時所處的宏觀經濟環境,尤其是亞洲金融風暴、澳門進入經濟衰退期(1996-1999)以及九十年代前半期地產業投資過熱所遺留下來的沉重負擔等因素,對近幾年,特別是二零零零年公共收入的徵收產生了負面的影響,從而對公共開支的抵償造成了限制。
立法會注意到,即使決算運作結餘不包括歷年滾存的運用,二零零零年預算執行仍稍有盈餘,改變了連續兩年(尤其是1998年)預算執行出現赤字的狀況,這是值得稱讚的。
2. 二零零零年預算執行的總體情況,反映出政府採取了體現基本法中力求公共收支平衡的審慎政策。這主要表現為在經常性收入的徵收低於預算收入(特別是批租地溢價金及非博彩收益稅項減少)的情況下,經常性開支亦有所緊縮。
3. 在公共投資開支政策方面,立法會認為在私營經濟活動不十分活躍的時期,最大限度地實施PIDDA的開支對刺激經濟增長和增加就業機會是重要的。
4. 立法會認同特區司庫綜合帳的良好狀況,其在二零零零年底的結餘約為本地生產總值的27%,同時需要強調的是,特區沒有直接的或間接的公債。
5. 立法會高度關注政府即將向立法會提交的有關修訂預算綱要法、自治機構財政制度以及設立適用於財政儲備的法律制度等法案。
6. 立法會注意到,特區公共行政當局中財政及行政自治機構財政活動的比重有所增加,因此,建議提交統一及更加清晰的帳目,而這些目標無法透過現行的指定帳目制度達到。
7. 二零零零年博彩專營的收入開始好轉,這在目前的稅務狀況下是一個良好的現象,但過分依賴博彩收入的問題需要在中長期內加以處理。
8. 在近五年來徵收的公共收入的演變中,博彩以外的經常性收入下降的趨勢令人憂慮,因此需重視來自其他經濟活動稅收的穩健增長。
9. 二零零零年特區總帳目中顯示批租地溢價金所徵得的收入為八千二百萬元,與預計的九億一千八百萬元相距甚遠。立法會了解到,政府有意透過與主要債務人進行磋商,靈活地商定收回有關欠款的方式,並為此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
立法會對政府在這方面所採取的靈活態度表示理解,但仍建議政府訂出收回有關欠款的日程,以免拖延有關程序。
10. 立法會認為,未來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在公共開支以及經濟和功能分類等方面應有所改善,並應列明指定帳目的最初預算與調整後的差額。
11. 立法會對審計署在二零零零年政府財帳運作審計報告內指出的多個部門在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不足、瑕疵及不完善之處表示關注,並希望有關問題得到適當糾正。
12. 審計署在行政及財政自治機構帳目方面有效地規範其財政活動,並指出其某些不適當的行政程序,立法會強調了 該項工作的重要性。
鑑於以上所述,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及為著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效力,作出如下決議:
第一條
立法會審議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並通過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就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所編製的意見書 。
第二條
本決議即時生效 。
二零零二年 月 日通過
命令公佈
表一、二零零零年預算執行收支一覽表
表二、最近五年(一九九六—二零零零年)預算執行的收支一覽表
表三、庫房綜合帳(一九九六—二零零零年)
表四、二零零零年預計及徵得的收入:預算執行率
表五、最近五年(一九九六—二零零零年)徵得的公共收入
表六、徵得之公共收入的組成(一九九六—二零零零年)
表七、待收的經常性收入(一九九六—二零零零年)
表八、二零零零年預算及已支付之開支:預算執行程度
表九、二零零零年預算及已支付的共用開支
表十、二零零零年預算及已支付開支的組成
表十一、二零零零年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開支計劃(PIDDA)的預算及已支付開支
表十二、(一九九六—二零零零年)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開支計劃的已支付開支
表十三、(一九九六—二零零零年)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開支計劃的已支付開支的組成
表十四、按功能分類的公共行政總開支(一九九六—二零零零年)
表十五、按經濟分類的總開支(一九九六—二零零零年)
表十六、經常性轉移之開支(一九九六—二零零零年)
表十七、自治機構二零零零年預算執行
《 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第二部分規定,立法會行使“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職權。
另一方面,立法會議事規則內亦有由兩條文組成的一節涉及有關事項,其中訂定了程序上的規則,尤其是在權限方面 —— 例如報告要由政府(而非任何其他實體)提交、須有委員會的意見書、議決採用決議形式等。
然而,在立法會所採取的整體程序上,表面看來仍存有漏洞,這些漏洞可由適用的一般規定加以填補。
有關程序與以前處理澳葡政府時期的本地區總帳目的程序有明顯相似之處,可分成下列步驟:
1. 由政府將有關報告提交立法會;
2.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的規定,主席作出接納(或拒絕)的批示 ,並交由一常設或臨時委員會編撰意見書(第一百五十五條有特別規定);
3. 在預定期限內編撰意見書;
4. 在相關的意見書(並非如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字面上所看到的報告書)發出後十五日內,由全體會議以決議形式作出議決;
5. 將決議在特區公報刊登。
根據基本法規定,須指出的是立法會只“審議”有關報告,換言之,不會像處理本地區總帳目的程序一樣正式通過,亦即全體會議所表決的對象是決議而非報告。
這工具是針對施政的財政領域的一項政治監察程序,因此監察機關,即立法會,有必要具備一切必需的條件以全面審議該報告 —— 即政府在這方面的表現。
這種精神在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款已有反映:“?報告須附有審計署如已編製的報告以及其他必要資料。”
因此,在不妨礙同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下,為了要編製更詳盡的意見書和進行更深入的討論,立法會宜在收到審計署的報告後才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因為審計署的報告對全面了解預算執行情況十分重要。這樣,立法會透過該項程序才能更全面履行基本法所賦予的監察職能。
至此,有必要對相關決議所採取的議決程序的形式問題加以說明。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程序,一如前述,是一個特別程序,因此項考慮在適用決議的一般議決程序時必然出現的“偏差”《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
這樣,決議的內容,在形式上並不是決議“通過”, 而純粹為決議“審議”。
另一方面,考慮到上段所述,決議本身的通過(請注意:這裡所涉及的並非決議的內容,既不通過報告也不通過預算執行情況)只在一個時刻作出,即脫離一般性通過後再作細則性通過的慣常議決程序。在這特別程序中,決議的出現,形同立法會所作的一種必然行為的外在形式,而非通過立法會對某事項的同意意願。
此外,過去有關本地區帳目的程序也如是。基於此,分析有關報告的委員會應在意見書中加入一決議案,該決議案應於“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唯一一次全體會議中表決。
立法會主席閣下:
事由:立法會常設委員會意見書
政府“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零零經濟年度總帳目。
1. 立法會即將審議政府“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零零經濟年度總帳目。由於這是本會首次在《基本法》的新法律框架下進行此項工作,為了迅速完成審議程序,並考慮到將涉及的大量翻譯工作,因此宜儘早提前進行某些純技術性的工作,作為負責有關工作?滷`設委員會進行分析及編製意見書的基礎。本備註之目的,是為了提出建議將一部分工作提前。
法律框架
2.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3. 按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決議通過的《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程序(第六節)以如下方式進行:
第一百五十四條
提交
一.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由政府根據預算法所訂定的期限提交。
二. 上款所指報告需附有審計署如已編製的報告1 以及其他必要資料。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全體會議的審議
一. 在收到負責有關工作的委員會的報告書後,主席即將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列入議程,在十五日內舉行全體會議。
二. 全體會議的議決採用決議形式。
確立委員會意見書之主要目的
4. 由於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在新的基本法律框架下就特區政府負責的預算的執行情況首次作決議,故有必要確立意見書之主要目的,但不妨礙將來委員會成員作其他增補。這些目的可訂定為:
a) 觀察並紀錄預算與其執行之間的偏差,首先從整體角度出發,然後從收支項目方面較細緻的角度出發;
b) 研究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收支平衡原則;
c) 觀察及評論近年(近五年)收支執行的演變,以了解公共帳目的發展方向及其在本地生產總值的比重,一如《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所規定者;
d) 分析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開支計劃的執行程度,並研究其在經濟增長及促進特區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可能產生的影響;
e) 審議特區財產狀況的演變,尤其是特區的公庫帳目、財務出資及特區的不動產和動產方面;
f) 分析自治實體的收支演變、津貼的比重、預算執行結餘的決算及 最後的資產淨值;
g) 觀察並評論公共開支按政府職能範圍(職能上的開支)的攤分及執行與施政方針政策的優先項目的連貫性;
h) 考慮由審計署負責的總帳目及財務活動的審計報告所載有關預算管理及執行的審計結果;
i) 評估有關的法律制度是否配合有效編製和執行預算之目標以及公共帳目管理具透明度之目標;
j) 評論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並就該報告及特區總帳目作一結論性總結。
對委員會意見的結構的建議
5. 經訂定委員會意見書之目的,現須就其形式上的編排作構思,建議結構如下:
I. 特區預算的法律架構
I.1. 關於預算的編製、修正及執行程序
I.2. 關於政府總帳目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撰寫程序及立法會的有關審議程序
II. 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總結
II.1. 預算及執行的收支 、營運結餘及公庫帳目的運用
II.2. 預算之平衡及特區的財政儲備
II.3. 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偏差
II.4. 近五年(一九九六至二零零零)預算執行情況的總結
II.5. 公共開支 、公共收入及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
III. 徵得收入的分析(預算執行程度、收入的結構及結算的收入和徵得的收入的演變)
III.1. 預算的收入和徵得的收入:預算執行程度
III.2. 收入的結構:經常收入、資本收入及其他收入
III.3. 近五年(一九九六至二零零零)徵得的經常收入
III.4. 已結算但末徵收的收入(一九九六至二零零零)
IV. 已支付開支的分析(預算執行程度、已執行開支的結構、投資計劃的執行總結、已支付經常開支的演變及按職能支付的開支的演變)
IV.1. 預算的開支和已支付開支:預算執行程度
IV.2. 開支的結構:經常開支、投資計劃的投資開支及其他開支
IV.3. 投資計劃的執行總結及其在宏觀經濟上的影響
IV.4. 近五年(一九九六至二零零零)已支付的經常開支
IV.5. 開支按職能的結構;施政方針
V. 自治實體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總結
V.1. 自治實體預算執行的開支(一九九六至二零零零)
V.2. 自治實體收入的結構(歷年滾存、本身收入及特區總預算的津貼)
V.3. 自治實體的管理結餘及資產淨值
VI. 特區財產狀況演變的審議
VI.1. 特區的司庫帳目
VI.2. 自治實體的資產淨值
VI.3. 特區的財務出資
VI.4. 特區的不動產及動產
VI.5. 公共信貸及公債的總結
VII. 關於審計署就二零零零年度總帳目及二零零零年度財務活動編製的審計報告的思考
VII.1. 對二零零零年度總帳目的審計報告
VII.2. 對二零零零年度財務活動的審計報告
VIII. 政府提交的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引起的思考
IX. 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公共帳目引起的思考及疑問 —— 立法會的委員會向政府提出的問題
X. 立法會委員會對二零零零經濟年度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特區總帳目所作的結論及意見
查閱的文件:
a. 特區政府二零零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b. 審計署對二零零零年度總帳目及財務活動的審計報告
c. 特區二零零零年度總帳目(財政局)
d. 二零零零經濟年度特區預算及特區自治實體的本身預算(財政局)
e. 特區施政方針
附表:
6. 考慮到以上所建議的意見書之目的及結構,以便不久將來被指派的常設委員會能順利開展工作,現有必要預先收集一些資料及處理,並以一系列圖表的形式提出。這些圖表將載有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資料(約為十二份以上),且應對委員會的分析起重要作用。在首階段亦須將圖表內容譯?角中憛A因此項動用一些人力資源及需要若干時間。同時,亦需向財政局索取一些作為特區總帳目組成部分的補充資料,尤其是有關按職能分類的公共開支及按自治實體、公共企業、私人機構及駐外機構的經常轉移的發展方面。
謹請閣下考慮 。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技術顧問 斐柏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