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簡介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立法會的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二)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三)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六)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七)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八)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立法會的組成

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立法會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有23名議員,其中8人由直接選舉產生、8人由間接選舉產生、7人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第二屆立法會有27名議員,其中直接選舉10名、間接選舉10名、行政長官委任7名,任期至2005年。第三屆及第四屆立法會議員數目為29人,其中直接選舉12人、間接選舉10人、行政長官委任7人。第五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議員數目為33人,其中直接選舉14人,間接選舉12人、行政長官委任7人,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關修改者除外。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並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立法會的機關與運作

立法會的機關,包括主席、副主席、執行委員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和跟進委員會。立法會可設立臨時委員會,處理特別的事項。主席代表立法會,領導及協調立法會的工作,並根據《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行使相應的職權。每一屆立法會通常由4個立法會會期組成,每個立法會會期為1年,正常運作期由10月16日至翌年8月15日,並採用中文和葡文兩種澳門正式語文運作。

 

立法會的行政管理

立法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包括立法會主席、立法會執行委員會以及行政委員會。立法會輔助部門直屬於執行委員會。立法屆告滿或立法會被解散時,執行委員會行使的權限直至新立法屆的首次會議時為止。輔助部門由立法會的工作人員組成,受主席和執行委員會領導,由秘書長直接負責,具體劃分為若干個部門,處理不同事務,為立法會提供技術和行政上的輔助。

 

接待公眾制度

為收集關於立法、特區政府活動或政策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問題的意見、建議或批評,解釋立法會的工作,以及在市民向立法會行使請願權及申訴權時提供協助,立法會設立接待公眾制度。市民可親身或以電話、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獲取接待服務。立法會接待公眾服務的時間為公共行政的正常工作時間。

另外,立法會議員按每一個立法會會期制訂的輪值表,逢星期一、星期三和星期五中午12時至下午1時,在立法會大樓接待經預約的市民。